
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明城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的
通告
大政告[2015]7号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避免随意建设,重复拆迁,给广大居民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按照《明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加强明城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城管理范围:大名府路以南、规划府南路以北、府东街以西、府西街以东区域。
二、明城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事项不再办理。
三、明城管理范围内所有房屋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不得交易,不得私自更换户主姓名等房产建筑活动。对确实存在危险的房屋,经大名镇政府和相关街道村委会核实住户的建筑情况,并由县住建局鉴定为危房后,方可维修,但不得改变原房屋布局。
四、对于随意建设的房屋,将按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在明城恢复改造时一律不予补偿,并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五、自通告之日起,明城管理范围内所有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给予强行拆除。
六、明城管理范围内经县文保所认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要予以保留。
七、各相关部门和大名镇要严格按照职能,全力配合,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否则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大名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