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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7-24 17:05:28 作者:佚名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城乡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乡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古树名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项目补助。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处于濒危状态和病虫害较严重急需抢救的古树(群),位于我省重要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地等重点区域的古树(群),一级古树(500年以上)和名木的养护和复壮。

第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及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的保护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景点单元的修缮修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遥感影像监测等项目。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涵盖的历史文化街区、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以及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历史建筑修缮;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

历史建筑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改造任务按《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办字【201224号)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古树名木的濒危情况确定。

(一)濒危状态和病虫害严重古树(群)养护或复壮,按2000/株的标准补助,一个群落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重点区域的古树(群)养护或复壮,根据古树群景观和文化价值、生长状态、平均树龄和古树的数量设置4项因子,4项因子累计最高分值为1,补助基数为100万元,根据各因子的实际情况确定每项因子的得分,补助金额为因子得分累计乘以基数。

 


 

(三)一级古树和名木,根据树龄和生长势,2000年以上的生长势正常的养护补助2万元/株,生长势较弱需要复壮的补助6万元/株;1000-2000年的生长势正常的养护补助1万元/株,生长势较弱需要复壮的补助4万元/株;500-1000年的生长势正常的养护补助5000/株,长势弱需要复壮的补助2万元/株。

第八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资金补助标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按项目预算总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风景名胜区按项目预算总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风景名胜资源按项目预算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历史建筑按实际修缮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按每平方米1000元至3000元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整治以及基础设施改造,针对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根据评估验收结果,按每个街区100万元至120万元给予补助,小于1公顷的不予补助。

第十条  重要历史建筑修缮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评审认定当年计划投资额的30%,重要基础设施及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评审认定当年计划投资额的25%。每个历史文化名村补助不超过150万元,每个历史文化名镇补助不超过2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申报制,按照项目类型、工程量、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能力、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补助额度和项目。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项目申报条件: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城镇古树名木全部实现挂牌保护,责任落实到位,城镇古树名木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对需要抢救和复壮的古树,有科学合理的保护复壮方案或已经采取了适当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清晰、运行规范,在历次执法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或已经按要求认真整改。

(二)有完备的风景名胜资源档案信息,资源已列入风景名胜资源普查信息数据库,且已制定详细的保护管理措施;其中,风景名胜资源需要有风景园林、文物等专家的鉴定意见。

(三)风景名胜区项目,申请单位已按照国家和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已经启动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项目申报条件: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并积极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二)、按照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定、标准规范,已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三)、已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资源台账,主要包括: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包含反应历史风貌的古塔、古井、牌坊、戏台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档案及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程序如下: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含省直管县)初审,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联合行文(含具体项目资料)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直管县项目材料报设区市财政、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的同时,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的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

(二)项目的工程预算(或支出预算);  ,

(三)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情况。

所附材料除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保护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对未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工作任务,古树名木、风景名胜等资源保护工作开展不利的地区,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督导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滞留省级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