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
大政告[201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杜绝私占乱建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加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政府对县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严禁私下买卖或变相买卖占用、转让、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建设用地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在县政府统筹组织下依法规范进行。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安置补偿标准,否则,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50%以下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已按规定完成征地和补偿,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县域内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预储备。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道路红线外各100米范围内的土地,由县政府收储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
四、旧城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县城乡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提出改造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旧城改造涉及区域的土地经拆迁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居民委员会)一律不准再划分宅基地。已经启动城中村改造或新民居建设的村庄,原有村庄或居民区一律不准新建、翻建、扩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否则,在改造拆迁时不予补偿。
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严格把好土地管理第一道关口,一旦查实集体土地被侵占或非法交易,要严厉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地、用地行为。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施工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将在违规占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承建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县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