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执行各项建筑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法律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就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有关建设工程、商品房销售等方面法律法规给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未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91号令)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严禁销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九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购买商品房一定要查验项目是否具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买没有“五证”的商品房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存在项目不能建设或延期交房的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能够取得项目建设手续,何时取得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承诺房屋的规划设计、环境配套、房屋质量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二是存在经济损失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款如挪作他用或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及项目未获批准,购房人交纳的预付款或定金极有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三是存在难以维权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如果购房者订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大名县住建局
20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