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 后
由于严重的灾荒,社会上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灾荒过后,这些问题必须妥善的解决。
(一)赎地。灾荒期间,群众由于生活所迫,典卖土地者相当普遍,而且典卖所得寥寥无几,这种土地关系的变动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现象。灾荒过后,为使农民不失掉土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合并后的冀鲁豫、冀南行署于1949年7月11日联合发出关于赎地问题训令,指出:“凡灾荒以来,因生活所迫而典卖之土地均可照原价赎回”。各地普遍开展了赎地运动。一般做法大致是这样:在灾荒中凡地主、富农、汉奸所买农民的土地准许全部按原典卖价赎回,农民之间买卖的土地,高阶层的准许低阶层的赎回;同阶层的可赎一半,地主、富农卖给农民的土地一律不准赎回。土地上有禾苗的,土地先回给原主管理,待庄稼成熟后,同样根据买卖双方阶层的高低适当分成。通过赎地,灾民失去的土地又回到自己手里。冠县班庄仅从宋庄一户地主手里就赎回2000多亩。这个县赎地运动开展得较好,地委召开会议推广了冠县赎地的经验。
(二)缓债。根据行署联合训令的精神:凡地主、富农在灾荒期间所借出的粮款可暂缓归还。各地在普遍开展赎地运动的同时也进行了缓债运动。因债务而转卖的土地,一律按赎地精神处理。
(三)赎人。灾荒期间人口的变动和买卖也相当普遍。灾荒过后纠纷日益增多,直接影响着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社会安定。各地针对不同的情况作了适当处理:因灾荒将自己子女卖出作养子女者,买卖关系无效,准许卖主领回,将买时所付之粮款改为借贷关系,由卖主按原数归还;因灾荒出卖自己的女儿作人婢妾者,买卖关系无效,准许卖主领回,由卖主付给适当赡养费,为童养媳者,准许卖主领回,如男女双方已到结婚年龄,甘愿结婚者,不加干涉。
(四)调处婚姻纠纷。严重的灾荒形成的婚姻纠纷,大致是这样处理的:因灾荒丈夫出卖其妻或其妻商得丈夫同意而自卖并与买主成为夫妻关系者,其去留由妇女自择,因灾荒未经妇女本人及其丈夫同意,而被婆家或娘家卖出者,买卖关系无效,经妇女或其丈夫要求可恢复夫妇关系,妇女以灾荒为借口擅自离家与他人结婚者,准许其夫起诉,以妨碍婚姻论处;以买卖人口为业和将已出嫁之女又卖给伪军或伪组织人员作妻妾者,依法从重治罪。
通过一系列的善后工作,农民失去的土地又复得,失散的家庭又团聚,都感动得热泪盈眶,许多人高呼:共产党万岁!
附 笔
40年代初期的大灾荒,大名是冀南的重灾县。大名县究竟在这次大灾荒中饿死多少人?多少人外逃?这的确是当前难以解答的未知数。我是大名县人,在灾荒严重时期,在上级“干部地方化,就地坚持斗争”的号召下,我虽然当时已经从肥乡县调到大名县工作,但我也解答不了这个难题。一方面由于在战争环境中没留下这方面的档案,另方面我个人所有工作笔记全丢失了。我曾下过这样一个决心:趁有些当时的老支书、老村干尚健在,如黄金堤的赵贵山、于旺庄的王书民、东司庄的韩玉洁等,抓紧机会向他们进行一次回访调查,通过若干村的摸底统计,加以分析研究,求出一个匡算,但我这个决心因种种原因拖至今天也未如愿。
1991年6月,《冀鲁豫边区革命史》已正式出版发行,书中在叙述40年代初期那次大灾荒时提到:“据不完全统计,内黄县(当时叫高内县)逃荒者占50%;堂邑县逃荒者达64%。还有大批人在饥饿中倒下去。据不完全统计:内黄县饿死27000人,南乐县饿死17000人,清丰县俄死27000人;聊城县饿死6万多人”( 347-348页)。《冀南革命斗争史大事记》有这样一句记载:“1943年2月以来,大名、元城每日每村均有饿死与逃亡者,元城一区每日每村死亡者5至10人”( 202页)。我看到这东鳞西爪的珍贵资料,有这样的联想:现在的大名县包括那时的大名、元城两个县,论村庄、人口比南乐、清丰、内黄、堂邑这些县都多,而且大名县与南乐县有漫长的共同边界,与清丰、内黄、堂邑这些县也仅一地之隔。论灾荒严重程度大名县比这些县只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我主观推断大名县在这次大灾荒中饿死不少于3万人,逃荒者也不少于总人口的1/3,可能达到50%左右。这一估计究竟与实际有多大出入,只有待县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公室、政协文史办公室去佐证了。
1993.3.27完稿于北京
参阅资料:
①《冀南革命斗争史大事记》(送审稿)。
②《冀鲁豫边区革命史》,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
③《鲁西北革命史》,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
④李文海:《近代中国灾荒纪年》。
⑤《临西县人民战胜1943年大灾荒》,1989年《冀南党史通讯》第3期。
(大名文史资料第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