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志书编写中,对于入志的人、单位(部门)或事件,原则上不应该出现一事多记。要切实把握好这个问题,就必须在体例上、结构上下功夫,否则很容易在一部志书中反复出现。尤其是“工业”和“乡镇企业”等章节,最容易出现一事多记、一厂多记的问题。造成出现多次记述的原因,主要是志书篇目设置不合理、分类交叉重复、篇章节条目归并不当,所以,往往在产业划分中记了,又在所有制形式划分中记,然后又在管辖权限(隶属关系)中再次出现……这就很乱,同一资料反复使用,这就不符合志书体例要求。
另外,还应注意避免出现“以事记官”的问题。有的志书在编写中不把握人物写法的要求,简单化的以事系人,记一件事时总要把领导写上,不论是成立什么领导小组,还是成立什么办公室,不考虑主次和是否重要,只要是县级以上领导任组长的,一概实录不漏,这是“只唯上”的一种表现。在写事业发展时还要注意“以人代事”的问题。写某项事业(或工作),关键是写发展的过程及现状,而不是写有哪些人、这些人有哪些成就或作品,由于处理不好,事业没写清,却变成了“人物传”,这就很不妥。对不可避免需写到的相关机构或该记的不能免,该列表的要列表。如写某单位或机构的沿革,历任或首任领导就应该记录,也不要简单地因为涉及到了人就随意删减,这会造成信息不全、资料不完整。县所管辖的中层干部就是各乡镇、各科局的领导,写沿革时就应加以完整记录。现在编写县志存在的问题是,凡是写到县级领导就不厌其烦,尤其是写现任的或提拔了的领导就更热衷,而写到中层或普通干部就觉得层次不够,档次太低,这种认识和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另一种一事多记的情况是“越境而书”,把本不属于本地区的人、物、事作为入志内容记载于志,这种“越境”纵横都有,有地域区划上的,也有行政管辖上的,如把一些中央、省、市单位纳入志书内容,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都不在县境范围内的名人、要人写进志书,拉大旗做虎皮,但对本地区就无价值,这些写法和做法都不妥,要求实。